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0〕71号、浙价费〔2000〕10号、浙财综〔2000〕18号” 中“医疗单位第三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浙价费[2007]345号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文件精神,经中心物价小组核算,综合市场人力、物力等成本调整膏方煎制费由原60元/方(剂)至75元/方(剂)。
公告时间: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5日。
特此公告。
附:自主定价公示表
平湖市新埭镇中心卫生院
2020年11月16日
新埭镇中心卫生院自主制定价格公示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 目 内 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计价说明 |
1 | 保健膏方门诊及膏方煎制 | 指针对患者体症或根据患者要求开具保健膏方,并按膏方进行药材煎制 。 | 元/方(剂) | 75 | 成本核算:元/人/方: 水:0.27 每人次用水0.05吨,水费5.30元/吨; 电:7.37 每人次用电11度,电费0.67元/度; 煤气:21.00 一瓶液化气105元,煎21.00元/人次; 人工费:30.00 (含劳务费); 药物盛装容器12.00 包装用纸盒6元 /人(只)、搪瓷盆6元/只; 煎药机折旧维修费:4.5 总计: 75.14元/人/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