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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02

    2021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此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这是一部关系到我省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非常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将医疗保障事业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也是率先实现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下本法规的一些亮点内容

    1、 加强数字医保建设

    第七条: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加强智慧化、一体化数字医保建设,推进长三角医疗保障协作,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

    解读:为落实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整体智治要求,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数字化治理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二是实行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一站式”办理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三是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四是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算。五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六是强化医保数字化网络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2、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支付。鼓励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生活困难家庭成员等的大病保险待遇。

    解读: 针对各地存在的待遇政策不统一、不平衡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二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三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四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五是明确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六是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并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3、增设长期护理险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解读:长期护理保险针对失能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护理。在浙江省,宁波市、义乌市、嘉兴市等均是该项改革的试点地区。接下来,浙江省将持续推进这项工作。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将作为独立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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