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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

    发布日期:2020-04-16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其他医药机构10%支付。

    (二)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二、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

    其他

    最高补偿额

    (基金)

    50%

    20%

    10%

    800

    三、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最高补偿额:指基金实际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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