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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发布日期:2020-04-16

    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

    标准(元)

    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

    (医疗费)

    20万元以上

    (医疗费)

    在职

    退休(职)

    三级

    800

    80%

    85%

    85%

    二级

    500

    85%

    9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90%

    95%

    二、其他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2. 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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