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 标准(元) | 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 (医疗费) | 20万元以上 (医疗费) | |
在职 | 退休(职) | |||
三级 | 800元 | 80% | 85% | 85% |
二级 | 500元 | 85% | 90%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0元 | 90% | 95% |
二、其他: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2. 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