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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

    发布日期:2020-04-16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和购药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职)人员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 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职工医保普通门(急)诊待遇

    人员类型

    起付

    标准(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

    其他

    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费)

    在职

    当年个账+ 500

    80%

    60%

    50%

    6000

    退休(职)

    当年个账+300

    三.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在规定病种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医疗费,而非实际支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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